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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秘密保护有无期限限制
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责任。即使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被权利人和义务人明确约定,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仍然有义务保守秘密。只要商业秘密未被公开,并且权利人已经实施了合理的保密措施,商业秘密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框架下,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禁止任何非法获取、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。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九条,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,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、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,将受到刑事处罚。
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: 非公开性:商业秘密通常不会对外公开; 非排他性:即使多个人知晓商业秘密,也不能限制任何一人使用或转让该秘密; 利益相关性:商业秘密与企业盈利能力相关联; 有限的保护期限:商业秘密具有一定时限的保护特性。
对于需要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,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。这些条款应当明确,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,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加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,或者自行开展相关业务。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多为两年。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得到适当的保护。